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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永远也不该忘记的事情 (第5/7页)
关,缮写两分 另约 第一款遵和约第八款所订暂为驻守威海卫之日本国军队,应不越一旅团之多,所有暂行驻守需费,中国自本约批准互换之日起,每一周年届满,贴交四分之一,库平银五十万两。 第二款在威海卫应将刘公岛及威海卫口湾沿岸,照日本国里法五里以内地方,约合中国四十里以内,为日本国军队驻守之区。 在距上开划界,照日本国里法五里以内地方,无论其为何处,中国军队不宜(偪)近或驻扎,以杜生衅之端。 第三款日本国军队所驻地方治理之务,仍归中国官员管理。但遇有日本国军队司令官为军队卫养、安宁、军纪及分布、管理等事必须施行之处,一经出示颁行,则于中国官员亦当责守。 在日本国军队驻守之地,凡有犯关涉军务之罪,均归日本国军务官审断办理。 此另约所定条款,与载入和约其效悉为相同。为此两国全权大臣署名盖印,以昭信守。 光绪二十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明治二十八年四月十七日 订于下之关,缮写两分 二、 大清国大皇帝陛下、大日本国大皇帝陛下欲缔结条约,由日本国交还奉天省南边地方,一切仍归中国管理。大清国大皇帝陛下持简钦差全权大臣太子太傅文华殿大学士一等肃毅伯爵李鸿章; 大日本国大皇帝陛下特简钦差驻扎北京全权大臣正四位勋一等男爵林董; 均作为全权大臣,互示所奉文凭妥当,议定各条开列于左: 第一款日本国将光绪二十一年三月二十三日,即明治二十八年四月十七日,订立下之关条约第二款中国让与日本国管理之奉天省南边地方,即从鸭绿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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