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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章 干一行灭一行 (第2/7页)
主要分歧,在于对事实的法律性质认定、法律条款的适用上。 质证结束、进入法律意见陈述环节,顾辙开始侃侃而谈: “尊敬的审判长,基于上述认定事实,我方认为被告侵害了‘天元光学’持有的天元商标、品牌的公众曝光度、品牌宣传利益,事实上违反了商标法第52条第4款之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注:我国商标法经过了多次修订,这里说的第52条第4款,针对的是2001年修订、书中2003年时适用的法律。目前的最新版即2019修订,该条款已经挪到了第57条第5款。) 顾辙此言一出,对面的律师自然也要陈述意见、慢慢反驳。 可惜,旁听席上的外行商界大佬们,听不懂这些术语辩论,只好请教身边的法学教授们。 马老板就低声询问旁边的北大张主任: “张教授,我们从来只知道仿冒别人的品牌是侵权,为什么不用别人的品牌也算侵权?顾辙提到的‘反向假冒’侵权到底是个什么东西?” 张主任见马老板也算有点身家,算得上是互联网新星,便耐着性子显摆:“很简单,从法理上看,结合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一个企业以自有品牌向市场上投放产品,其目的不仅仅包含着赚取利润,也包含着赚取商誉、品牌曝光度。 如果只禁止别人冒用你的品牌、却不禁止别人恶意损毁你的品牌曝光度,那么久而久之,被恶意限流的品牌知名度就会下降,这当然是一种侵权。 在我国商标司法实践的发展史上,最早在1996年时,发生过一起类似的案件:当时是京城西郊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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