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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节 (第8/9页)
,继续说道,“从证词中可以看出,我的当事人两次与人争执,第一次是出于对学生的爱护,而第二次,则更加明显是见义勇为,只是因为下手过重才被警方定为故意伤害,而且我的当事人并没有因此获刑,检方对那个案子最终是没有起诉的。 “我有必要提醒法庭注意证词中提到的,我的当事人曾将自己的房子卖掉,所得款项全部捐给了山区的贫困儿童。这是留存的银行汇款凭证。”我出示了几份汇款单后说道,“审判长,各位合议庭成员,公诉人,试问,我的当事人是如此具有正义感和爱心的一个人,在面对被害人这对可怜的母子的时候,他能下得去手吗? “不,”看着审判长微微颔首,我继续说,“他下不去手。我的当事人曾向我陈述,他不仅无法对被害人下手,还给被害人留了五百块钱。但是从公诉人提交法庭的材料中,我们并没有看到这部分供述,也没有表示是否查明了这五百块钱的去向。我想问问公诉人,这是为什么? “将一个原本是正能量满满的见义勇为事件硬是扭曲成了双方都有过错的聚众斗殴案件,公诉人又是意欲何为?这已经不需要我多说什么了吧?”我摊了摊手,“公诉人在处理本案中根本就是戴着有色眼镜的,我很怀疑,他们是否能够做到秉公办案!” “你这是对我们的侮辱!”公诉人喊道。 “辩护人,请注意你的用词。”审判长提醒道,又示意公诉人就我的辩护词发表意见。 “审判长,被告人声称为被害人留了五百块钱只是他的一面之词,在现场我们并没有发现这五百块钱。我们有理由相信,这是被告人试图脱罪而编造的谎言。”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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