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罪辩护【出书版三册】_第74节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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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74节 (第4/8页)

年1月23日以s检刑诉(2007)3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07年4月5日作出(2007)s中刑一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李保全提出上诉,l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l省s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丁敏、王鸿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保全及其辩护人简明、罗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经庭审举证,质证和认证,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保全犯故意杀人罪、抢劫罪的客观方面,如犯罪行为、手段、工具缺乏确实充分的证据予以证实,本案尚存在一些无法排除的矛盾和疑点。因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保全犯故意杀人罪、抢劫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不能成立。

    根据现有证据,被害人死亡后果无法认定系李保全所为,被害人祖父魏天明有重大作案嫌疑,公诉人可另案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本院(2007)s中刑一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

    二、原审被告人李保全无罪。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l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长李丽梅

    审判员李欣

    审判员赵济伟

    二〇〇七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潘妍

    五一长假刚过,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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