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罪辩护【出书版三册】_第73节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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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73节 (第4/8页)

关查明,没有证据证明李保全曾胁迫被害人交出财物。

    2.检察院提出,上诉人李保全抢夺的是价值百万的孔雀石原石,并提供了由师范大学地理系副院长孔某出具的鉴定报告。

    经查明,孔某出具的鉴定报告为虚假报告,魏天明提供的孔雀石原石为人造石,价值仅几百块(以上详见附件证据001号,孔某出具的证词)。对此,上诉人李保全早已知晓,并在归案后做出了相应供述(以上详见公安机关侦查报告,当事人供述部分第2页)。李保全认定孔雀石原石并不值钱,不存在抢夺动机。

    3.公诉人称上诉人李保全抢夺了孔雀石原石,但始终未能找到孔雀石原石的下落,认定上诉人出售了原石,但对此部分并无明确调查。

    综上可以看出,一审在上诉人李保全抢劫案上仅凭被害人家属称孔雀石原石丢失就认定李保全犯有抢劫罪,证据并不充分,上诉人李保全不应被追究相应责任。

    二、一审判决对李保全故意杀人罪的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1.被害人魏凤的尸检报告存疑,公诉方未给出明确解释。

    (1)被害人魏凤死因存疑

    公安机关提供的法医尸检报告证实,被害人颈部有明显勒痕,符合机械性窒息致死。同时指明,被害人魏凤患有先天性心脏病,无法排除其因心脏病突发死亡。即无法排除被害人魏凤的死与上诉人李保全对她的恐吓无直接关系。

    (2)被害人魏凤身上伤口存疑

    公安机关提供的法医尸检报告证实,被害人前胸有大面积抓伤,证实为死者自己造成。尸检报告并没有说明死者为什么会抓挠自己的前胸,即无法排除被害人魏凤是因心脏病发作造成了上述伤痕,与上诉人李保全并无直接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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