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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3节 (第5/8页)
系。 (3)认定李保全故意杀人罪的证据缺失 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李保全犯故意杀人罪,主要依据为李保全的鞋带花纹与被害人魏凤脖颈处的勒痕吻合;上诉人李保全当天掳走魏凤的监控视频;被害人魏凤指甲内残留有上诉人李保全的皮肤残屑。 但,一审法院认定的作案工具极为常见,且在该作案工具上未能查到被害人魏凤的痕迹,一审法院认定的作案工具并不具备较强的排他性。 上诉人李保全承认当天掳走了魏凤,但他供述魏凤中途溜走,两人曾发生过打斗,魏凤抓伤了上诉人李保全的手。 我们应注意到,上诉人李保全被捕时,相应的伤痕只有一处,若在李保全杀人过程中造成,魏凤应激烈反抗,所留伤痕不应只有一处。且公安机关至今未能查明上诉人李保全是在何处杀害了魏凤。 可见,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李保全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并未查清,现有证据只能证明二人有过接触,而不能证明上诉人李保全杀人,不应追究其相应的刑事责任。 我抓了抓头,看着写到一半的刑事上诉书,有些泄气。 到目前为止,除了那个副院长提供的证词可以证明李保全不具备抢劫的作案动机外,其他的部分完全是我在强词夺理。 这个案子确实有些地方事实未能查清,但就整体来说,并不影响法院依据现有证据做出合理推测,并认定某些事实。 想了想,我抓过键盘,重新修改道: …… 上诉人认为,一审判决认定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量刑过重,故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请求依法撤销(2007)s中刑一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书对上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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