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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0节 (第2/8页)
得商榷的词汇,例如:‘你是怎么跟踪被害人的?’‘你是不是从背后击打了被害人?’‘你把那些头发藏到了什么地方?’‘你身上的血是不是在杀害被害人的时候弄上的?’‘你为什么要杀害被害人?’这种词汇的用意非常险恶,显然警方旨在通过这种方式,让我的当事人自证其罪,这与我们的法律原则是违背的。在被告人没有认罪的情况下,被要求做这种供述,我们有理由认为,警方在侦办这起案子中存在违规行为。” 其实,我这是有点儿胡搅蛮缠了。《刑诉法》明确规定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是在2013年之后,2006年的时候,尽管关于“自证其罪”的讨论由来已久,但法律始终没有明确提出。 不过我的目的并不在此,我只是想向法庭强调,警方的侦查可能存在违规行为,那么目前提交法庭的证据及其来源的可信度就有待商榷了。 “审判长,这个问题必须引起咱们的注意,”老罗补充道,“佘祥林案近在眼前,如果不是他被强迫自证其罪,那个冤案原本是可以避免的。我们很庆幸,在这个案子里,我的当事人始终没有做有罪供述,但这不表示警方在侦查阶段没有违规。” “咱们就是个模拟法庭,没必要这么较真吧?”检察官笑了一下。 “不,”我摇头,“程序严格是法制公正的基础,如果基础都歪了,那咱们就等于是在一个错误的地基上盖一栋大楼,那出来的能是什么好东西吗?” 法官点了点头:“简律师,证据合法性我们稍后再研究。我向你保证,对检察院提供的证据,我们绝不会偏听偏信,一定会经过详细的核查再做决定。” “谢谢!”我感激地点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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